國家醫(yī)保局近日發(fā)布通知,明確到2024年3月底前,基本消除通用名、廠牌、劑型、規(guī)格均相同的藥品(“四同藥品”)省際間的不公平高價、歧視性高價,推動醫(yī)藥企業(yè)價格行為更加公平誠信,促進省際間價格更加透明均衡,維護患者合法權益。(見1月8日《光明日報》)
當前,“四同藥品”在不同省份價格相差懸殊并非個例。比如某藥企生產的常用藥葉酸片,在大部分省份的掛網價格是12元,但在個別省份竟高達30余元,藥企對多出20余元的價差無法說明合理性、必要性。細心的患者或許早已發(fā)現,同藥不同價現象由來已久。
藥企有合理確定藥價的自主權,并且不同省份的運輸距離、市場規(guī)模、交易條件、回款效率等都存在一些差異,存在省際間價格起伏可以理解。但市場價格的波動有其自身規(guī)律,部分地區(qū)價格畸高等情形顯然不是正常的市場現象,如此價格歧視加大了相關地區(qū)患者的藥費負擔。
部分藥企之所以敢于如此操作,是因為此前價格監(jiān)管存在一些短板。很長一段時間里,各省份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相互獨立、孤網運行,數據沒有互聯互通。少數藥企利用省際間的信息差制定不公平高價、歧視性高價。限于信息技術手段,價格主管部門監(jiān)管價格的效果不夠理想。
隨著國家醫(yī)療保障信息系統建設完善,打通省際間信息壁壘的軟硬件條件日趨成熟,主管部門對藥品潛在的不公平和歧視性高價已具備了系統排查和監(jiān)管能力。當價格監(jiān)管的信息短板被補齊,少數藥企通過歧視性高價謀取更大利益的“好日子”或將一去不復返。
現實中,不僅“四同藥品”的價格相差懸殊,一些藥品借更換“馬甲”機會漲價更常見、更難查。比如,給藥品取一個好聽的商品名,或者在劑型規(guī)格上略做修改,就可以將“四同藥品”變成“三同藥品”“二同藥品”,這類做法同樣應該納入價格監(jiān)管的視野。就此而言,對“四同藥品”的歧視性高價強化監(jiān)管僅是第一步,接下來還要對不同的惡意漲價方式全面監(jiān)管。
為了擠掉藥品價格的水分,盡可能讓利于老百姓,近年來相關部門采取了許多有力措施。比如取消藥品加成、醫(yī)保目錄藥品談判擴圍、藥品集中帶量采購等。但若想守牢降價利民的成效,就得及時封堵藥品歧視性高價的漏洞,避免“針尖大的窟窿漏過斗大的風”??傊?,絕不能讓百姓的看病錢、救命錢被隱性侵蝕。
(來源:工人日報)